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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中有没有包含企业购买软件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02 11:32:06 文章作者:本站编辑

专家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友情提示:对于企业购入软件其实没有什么优惠,只是对满足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的,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对于取得软件企业开具的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是营业税,则不能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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